论文(吕保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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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农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问题,着重分析了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对农民权益保护的局限性,并提出了多项改进建议。作者通过对广东省征地案例的分析,揭示了农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缺陷、补偿不合理、征地过程不透明、程序不公以及缺乏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问题。为此,文中建议进一步明确征地目的,严格控制土地征用范围;完善土地征用程序,赋予被征地农民更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明晰的土地产权制度;以及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此外,还强调了对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救济的重要性。通过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农民在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关键要点

  1. 农民土地权益在征地过程中未得到有效保护

  2. 现行的农地征用制度存在缺陷和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3. 土地征用缺乏透明度,政府未充分考虑农民意见

  4. 建议进一步明确征地目的,严格控制土地征用范围

  5. 建议完善土地征用程序,赋予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

探索农地征用制度改革

这一章节主要讨论了农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问题。作者认为,现行的农地征用制度导致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需要完善农地征用制度、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征地程序、农户参与权等方面,并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司法救济等制度。文章还提到了广东地区的情况,指出该地区的征地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利益矛盾和农民权益受侵犯的问题。总之,这篇文章呼吁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法律特征与意义

这一章节主要介绍了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及其法律特征。首先,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其次,土地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土地征用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第四,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具有征用主体的国家唯一性和征地主体是国家不代表用地主体也是国家等法律特征。最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国家虽是征用土地的主体,但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他们对外代表国家具体行使该权利。

征地行为的国家强制性、社会公益性与有偿性

这一章节主要讲述了征地行为的特点和社会意义。首先,征地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权力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换。其次,征地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和不平等性,因为征地方与被征地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第三,征地行为的目的具有社会公益性,必须基于国家建设之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界定。第四,征地形式是有偿性的,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障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最后,虽然土地为国家征用,但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是由用地单位支付的,而不是由国家直接支付。

农地征用制度缺陷与农民利益受损

这一章节主要探讨了我国农地征用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这些缺陷对农民利益造成的具体损害。其中,征地的立法缺陷是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不清,导致地方政府可以随意扩大征地范围,甚至将商业性和经营性用地纳入公共利益范畴,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此外,还存在征地自由裁量权的任意行使等问题,使得农民的生存基础受到威胁。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征地行为的监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费用低、层层截留

这一章节主要讲述了农民因土地征用而遭受的不合理补偿问题。首先,土地征用补偿费过低,无法保障农民未来的生计;其次,补偿费用受到层层截留,难以到达农民手中;再次,补偿费用分配存在争议,可能导致其他农户利益受损;此外,部分村干部滥用征地补偿费,侵犯农民权益;最后,这些不合理现象引起了大量上访和对抗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