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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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其合法性需要考虑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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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方面,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代持,但也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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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三板挂牌的条件,股权代持可能会导致股权结构混乱,不符合股权明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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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况,可以通过让实际出资人出面持股、转让股份等方式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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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股权代持纠正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产生新的风险和纠纷。
新三板股权代持案例解析及解决方案
这一章节主要讲述了新三板公司股权代持的问题。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产生的原因包括真实出资人不愿公开身份、规避关联交易和国家法律规定等。在新三板公司中,若出现股权代持情况,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股权代持在法律上的合法性及风险分析
这一章节主要探讨了股权代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从民法和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只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行为符合民法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并不存在无效情形,则在民事法律关系成立时其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公司法并未明确禁止股权代持,同时正式承认了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此外,根据新三板对拟挂牌企业的相关规定,股权代持可能会影响企业股权结构的清晰度,从而影响审核结果。综上所述,股权代持行为只要符合民法和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不存在规定的无效情形,即为合法有效的行为。
股权代持与新三板挂牌的风险及解决方案
这一章节主要介绍了股份代持的风险以及其不符合《指引》标准的原因。其中列举了四个具体的风险,包括股权被查封、遗产继承纠纷、道德风险以及违法风险等。虽然股权代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因潜在风险可能导致股权结构混乱,无法满足《指引》要求。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包括让实际控制人出面持股、实际出资人转让股份或请求司法确权。
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章节主要涉及了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而《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时间点,同时列举了一些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此外,《民法通则》还强调了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合同法》也禁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最后,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将失去法律约束力。
股权明晰的重要性
这一章节主要介绍了公司法的相关法条以及新三板案例精讲中的相关规定。其中第33条规定了公司必须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并且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第25条规定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关系,如果出现投资权益的归属争议,实际出资人可以以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此外,新三板案例精讲中的相关规定则强调了股权明晰的重要性,要求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最后,这些规定都旨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