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doc

DOC64 KB

本文由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学生陈乐申报的第十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作品,详细阐述了通讯秘密权的重新界定及其保护的深入限度。作品旨在探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背景下,通讯秘密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特别是在信息市场不规范、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如何有效打击利用信息技术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陈乐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立法的对比分析,提出了以通讯知情权为核心的通讯秘密权权利体系重构方案,强调了通讯秘密权的合理限定和公民通讯自由之间的平衡。作品不仅具有理论创新性,也为未来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最终,该作品获得教务处批准立项,完成5万多字的研究成果,并准备参加比赛。推荐教师高度评价了本项工作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认为其对规范信息环境、保护公民通信秘密权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关键要点

  1. 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学生陈乐参加第十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校内选拔赛。

  2. 他的参赛作品名为《通讯秘密权的重新界定及其保护的深入限度》。

  3. 该作品属于哲学社会科学类调查报告和论文。

  4. 作品的目的是以保护私权利为出发点,通过重构通讯秘密权权利体系,实现打击垃圾信息与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统一并重。

  5. 该作品的实际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在于重构通讯秘密权权利体系,实现各方权利义务协调统一,打击垃圾信息与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统一并重。

《通信秘密权的重新界定及其保护的深入限度》——一项关于信息安全的研究

这一章节是一份关于“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华农校内选拔赛报名表的表格,其中包含了申报者的个人信息、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等详细信息。该作品属于哲学社会科学类调查报告和论文,主题是通讯秘密权的重新界定及其保护的深入限度。作品的基本思路是为了探讨信息产业发展的不规范问题以及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等问题所带来的弊端,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通讯秘密权:保护私权与打击垃圾信息的平衡

这一章节主要讲述了关于通讯秘密权的研究目的和基本思路。该章节指出,虽然宪法和其他部门法都规定了公民通信秘密权受保护作为基本权利的地位,但仅有几条空洞的不成系统的法律条文,在一个要求法治的国家里显得苍白无力。因此,本项目旨在从通讯秘密权的角度来研究垃圾信息的危害和如何做到打击垃圾信息与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统一并重,以保护私权为出发点,通过重构通讯秘密权权利体系,实现打击垃圾信息与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统一并重。具体来说,该项目将探讨通讯秘密权的概念重建、通讯秘密的默认放弃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确认以及公民个人是否对与其通讯的对方的通讯秘密权有有限的介入权等问题,并构建和完善通讯秘密权的保护机制。

通讯秘密权保护与规制的内在统一

这一章节主要探讨了通讯秘密权的保护及其保护的深入限度。作者认为,通讯秘密权的保护不仅是针对单方面的权利,而是需要平衡双方的权利,以保护信息接收方的权益。因此,对于通讯秘密权的保护需要进行严格的界定,并且需要考虑保护与限制两方面的问题。此外,该章节还提到了在通讯现实生活中,不仅存在直接的行为侵害,还有权利的不正确行使和不恰当的保护对另一个通讯秘密权主体权利的侵害。因此,需要研究如何严格规制这些问题,以实现通讯秘密权的有效保护。

重构通讯秘密权权利体系的立法构想

这一章节主要介绍了作者提出的重构通讯秘密权权利体系的立法构想,以及该构想的基本思路和目的。该构想的核心是以通讯知情权为核心,以通讯秘密权的默认放弃和通讯秘密权的有限介入为必要手段的整个制度。这一构想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从通讯秘密权的角度来研究垃圾信息的危害和如何做到打击垃圾信息与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统一并重的,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保护私权。此外,该构想在传统民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和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和司法建议,旨在实现打击垃圾信息与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统一并重的目标和任务。虽然这一构想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独特性,但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

通讯秘密权: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新制度构想

这一章节主要讲述了通讯秘密权的实际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虽然在立项之初,作者们认为通讯秘密权的研究在中国和国外都接近空白,但在实际调研后发现,国内和国外都已经有一些零星的信息管理和互联网管理法规出台,只是尚未将其纳入通讯秘密权的角度进行研究和立法。因此,这个项目的前瞻性和新颖性非常高,同时也具备现实性、紧迫性和价值。作者们提出了通讯秘密权的默认放弃和通讯秘密权的有限介入为必要手段的整个制度构想,旨在通过建立一个新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当前面临的通讯问题。此外,这一制度不仅能够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还能够构建一个明确清晰的通讯秘密权权利体系,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救济途径,为司法实践中保护人们的通讯秘密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还实现了打击垃圾信息与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统一并重。